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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16-01-22 16:00:14 来源: 作者:
杨勇、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为杨勇储存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冷库中食品发生霉烂之损失承担责任以及食品霉烂之损失如何确定
——杨勇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关键词 果蔬 保管 霉烂 损失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存货人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物品时,为了便于保管人采取相应措施保管这些特殊的仓储物品,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现状及一般采取的仓储措施。保管人在冷藏措施的采取及冷藏仓储物所必备的温度条件问题上,应更为专业,并负有交付时检查仓储物、告知冷库具体温度等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78365.com(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9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民二终字第318号。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杨勇
被告(上诉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杨勇分别于
裁判结果
广东省78365.com作出(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一、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杨勇杨勇损失116600元。二、驳回杨勇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78365.com经审理后认为,杨勇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管合同成立。根据法院现场勘验记录,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冷库的温度不符合葡萄相关保鲜冷藏的规定及葡萄霉烂的事实已实际发生,杨勇及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均有责任,且鉴定部门也无法准确作出霉烂原因的认定,故杨勇及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一定的过错,对涉案葡萄损失各自应承担50%的责任。
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冷藏措施的采取及冷藏仓储物所必备的温度条件问题上,应更为专业,并负有交付时检查仓储物、告知冷库具体温度等义务。现上诉人并无履行上述义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主要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法定义务及附随义务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货人、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存货人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物品时,为了便于保管人采取相应措施保管这些特殊的仓储物品,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现状及一般采取的仓储措施。本案中,原告作为存货人,应当对提子的储存条件有一定的了解,却并未对存放环境提出要求,并轻易接受被告模糊的“只保温度不保质量”之承诺,其存有过错。《合同法》虽规定了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但验收措施须到何种程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仓储物的性质予以区别;在这个问题上,保管人显然应负有甄别责任。被告作为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在对提子进行验收的时候,仅仅是统计了数量,甚至未对提子是否符合保管状态进行抽样检查,就轻率接收了原告交付的提子并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保管,其过错程度明显。
二、存货人、保管人的附随义务
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要尽量使得仓储物符合保管状态。保管人在判断仓储物是否适格时,对自身仓储条件相比存货人而言应是熟知的。保管人应将储存提子须符合何种仓储条件应告知存货人,若保管人保管场所不适格,应将该情况及时如实告知存货人,并由存货人作出保管与否的选择。现存货人亦并未协助使得提子交付予保管人时符合保管状态,导致提子霉烂损失发生后难以确定原因;保管人亦未充分履行其熟知仓储条件的优势因素促使存货人对保管提子作出更优选择,因此,双方均违反了附随义务的要求。
附:裁判文书 (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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